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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-国家发改委

2026年04月20日 02:39
 

《2025 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,国家统计局批准,自 2025 年 9 月起实施,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制定,旨在全面掌握我国物流活动规模、结构及发展水平。

调查对象涵盖工业、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法人企业,以及物流相关法人企业,行业分类参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,物流企业定义遵循《物流术语》(GB/T 18354-2021)。调查内容分为物流企业经营情况和企业物流状况两类,前者聚焦物流企业经营活动,后者关注工业及批零企业物流业务与成本。

调查频率包括年度和月度报表,采用重点调查与测算相结合的方法。基层调查按行业和区域选取重点企业,综合测算表通过物流业务规模与费用(收入)率相乘得出结果,核心公式涵盖社会物流总费用、运输费用等关键指标计算。

组织实施方面,由国家发改委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牵头,各地相关部门配合,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,年报次年 3 月 10 日前报送,月报次月 20 日前报送。制度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,数据经专家审定和部门审核后,通过指定网站向公众发布,同时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。

报表体系包含基层调查表(法人单位基本情况、物流企业经营情况、企业物流状况)和综合测算表(社会物流总费用、物流业总收入),详细列明指标定义、填报要求及审核关系。附录提供了社会物流服务相关行业代码表,明确统计范围界定。

该制度的实施为政府制定物流政策、企业优化经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,同时通过规范统计流程、保障数据质量,助力我国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。